請看司馬庫斯的憤怒----漂浪島嶼 by munch大哥
國家對於人民家園的侵奪,何日何終!
前年,泰利強颱造成通往司馬庫斯唯一對外聯絡道路崩塌,為快速讓部落學生下山就學、病患者能順利就醫,司馬庫斯部落族人特別召開會議,決定動員部落族人自行處理。
一棵風倒木(櫸木)橫欄在路中,經部落族人們齊心將巨木移至路邊。一個多月後,林務局員工私自將這顆貴重櫸木鋸成數段,運下山。部落族人們覺得林務局太獨霸,至少應該善盡知會在地者,口頭致謝或補償些許工資才合理。司馬庫斯族人們雖然心感不服,但對林務局這般蠻橫的行逕,默默承受,也不予追究。
經司馬庫斯部落會議中建議將林務局鋸剩下的部份殘幹,可充份利用在部落意象(如木雕、建築..等材料用途之上),於是特派三位部落青年前往處理,卻遭新竹林管處依違反森林法移送偵辦,全案宣判各處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2年。
對於這顆風倒木的善後處理,司馬庫斯部落族人們認為,我們生活以及使用這塊土地已經歷了20代以上的歲月,部落族人們認為在先祖的土地上善加利用枯倒的風倒木,本是愛惜資源、天經地義的事,怎會成為竊盜者、又要坐牢、罰?實在難以理解。
針對林務局緒多粗暴、無理的行逕,司馬庫斯部落及全體泰雅族人們要求林務局就污辱並入人於罪,向司馬庫斯道歉!並以協助司馬庫斯洗刷「竊盜」污名作為道歉具體作為,我們將於實際行動展現我們的決心,力爭族人固有權利。
2007/04/24Smangus族人結合各界力量至林務局遞陳情,提出訴求說「還清白、爭尊嚴 林務局向司馬庫斯部落道歉!」從上午11點~下午3點,部落協商代表與林務當局進行了四個小時冗長的協商,最終不出所料--林務局沒有任何善意的回應。
(司馬庫斯部落族人天天召開會議充分討論部落議題!)
隔天2007/04/05,林務局的人員又積極主動以電話跟部落連絡,表達他們是非常的關心這件事,企圖與部落私下和解。
以下是電話談話內容:
2007/04/25中午12:40,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朱主任,撥電話給部落的長老Yuraw說:
「我們(林務局)這個事情可以跟部落好好談一談,明天可以親自到部落,我們『新竹林管處-楊科長』、『林務局林政組長-楊泓志』等代表會親至到部落,你們有任何的想法,都可以談,大家坐下來好好談一談。」
Yuraw長老跟竹東工作站朱主任說:
「這個事情部落會議已討論,我們部落決議:『昨天在總局時協商討論四小時都沒有結果了,你們的高層都無法解決,那你們(新竹林管處)沒有決策權的人來部落談,要談什麼,跟我們談這個沒有什麼意義!』」
朱主任對Yuraw長老說:
「我們好好談….」
Yuraw長老向竹東工作站朱主任說:
「我們部落會評估時機,與林務局高層協調有結果後,才會跟林務基層人員對話,再安排時間討論!」
朱主任對Yuraw長老說:
「如果這樣,那就以後再安排時間好了!」
2007/04/25,中午11:30部落召開會議,部落針對昨天北上抗議的行動彼此討論,人人都充份發言,其中一部份是林務局與部落接觸時,我們要怎麼回應的問題,花了許多時間到底我們要怎麼回應,最後部落達成明確的共識,這些共識在會議結束前由部落頭目Icyeh(倚岕)再特別強調聲明:
「mhani smoya mwah qalang qu nha ga, siki maras mtasaw balay qu inlungan nha , mwah tmatuk tunux smunan ru sagan squ『Gaga Tayal』 lequn『sbalay』 kwara zywaw qaniga, son ta qani ga, aki ta thoyal ppkal, ini nha yugi qu knita na qalang Smangus ga, iyat ta thoyal pkyal ananau zywaw!」
中譯:「如果他們(林務局)要上來,如果不是要來誠心向部落『道歉』,用泰雅人的Gaga來執行sbalay儀式的話,他們沒有理由可以來到司馬庫斯,部落也不會歡迎你們來這裡,他們還一直堅持他們對本事件的想法與做法時,我們部落是絶對不會跟他們有任何協商的。」
觀察這兩天林務局的態度,從4/24協商與4/25致電部落頭目,綜觀這樣的對話來看,林務局又在實施拿手的兩手策略,一方面用強硬態度宣稱他們完全是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又不斷向司馬庫斯申出善意,希望可以進行協商,我們實在很難想像,他們又在想些什麼?道歉有這麼困難嗎?還清白、爭尊嚴不應該嗎?
如今我們知道山林政策存在著許多與在地社群原住民各部落衝突事件,若可以在山林的制度上產生調整,讓原住民各族以「各部落集體性」的自主與規範來管理山林,政府提供適當的經費,共同來設計更好的配套措施,提升整體山林更健康的管理模式,這個方向應值得大家一起思考。
就拿我們部落Smangus為例,我們以自主的力量,不跟部落以外的單位申請任何的經費,從2005-2010年推動第一階段「固有傳統領域森林守護計劃」,至今已邁入第三年了,三年中我們花了許多精神、體力、自籌款,思考協商並實際如讓山林與族人的關係更緊密,更清楚掌握廣大的森林裡發生了什麼樣的事情,固有傳統領域內山林溪澗流傳著族人與土地的故事,持續推動實踐Tayal(泰雅爾人)豐富的在地知識,過程中我們正逐步累積我們的成果,現今正規劃編撰成小學、國中、部落青少年、青年的教材裡,並把這些成果一次又一次的分享給來到部落的朋友,我們相信來過Smangus的朋友,你們必定是聽到了我們對生活的土地上的記憶、認同、使命與責任。
而似乎這一切對「林務局」來說都是不可取的,而一再的堅持「他們沒有理由向部落道歉,只是依法辦事」講得好像跟林務局沒有任何的關係,難道說一個要為民服務的行政機關,他們只是為完成上級的命令,而完全沒有反省林務單位制度的能力,向部落學習地方的經驗,連這樣的氣度都沒有嗎?在從「法」的層面來理解,諸如總統提出的「新伙伴關係」、立法院2005年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森林法15條有關於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使用林間產物的法條」這些法令,在林務局、新竹地方法院(承辦本次案件的法官們),在他們學有專精的訓練下,經過這次在我們部落持續發生的事件來理解,再一次的驗證了他們的行為,我們強烈的表達:「林務單位在處理關於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管理的議題上」,經過了近半世紀的今天,似乎沒有任何的改變。
我們也想問問原住民最高服務機關原民會到底在幹什麼?
苦勞網相關報導:原住民撿風倒木招誰惹誰?林務局竟以「竊盜」論處司馬庫斯
5/6晚上九點多,總召-Batu接到「橫山分局保安組長」來電說明內容如下: 「我查過相關的法規,一般民間團體宗教儀式及活動,都不受限於集會遊行法的規定,那這一次的話,算是我『準』你們來辦這個活動」-橫山分局保安組長。 「那你們明天的儀式有接布條?」-橫山分局保安組長。 「對啊!這種儀式,怎麼可能會違反集會遊行法。如果長官有空的話,也可以一起來參加,這是泰雅很古老又神聖的儀式。」-Batu(行動聯盟總召)。
May 22, 2007 設立入口柵門,宣布自即日起,若非得到部落許可,禁止破壞山林的國家林務或警務人員入山。 |
---部落烽火 : Pinhaban部落攻守同盟聲明捍衛領域
發表人 《孟》 於 2007/5/23 11:40:00 (34 人讀取)Pinhaban部落攻守同盟聲明捍衛領域
一連兩天,在司馬庫斯部落舉行「Pinhaban部落攻守同盟會議」於昨天結束,部落領袖代表(Mrhuw)有Ulay(烏來)、Tayax(抬耀)、Quri(石磊)、Smangus(司馬庫斯)、Cinsbu(鎮西堡)、M'utu(馬武督)等部落代表均前來加入同盟。
司馬庫斯部落因櫸木事件族人遭判刑,部落族人為宣揚傳統領域主權,除日前舉行「埋石立約」儀式,20、21日兩天,在部落舉行Pinhaban儀式。Pinhaban是泰雅人在疆界領域遭侵犯時,各部族攻守同盟抵禦外侵的傳統機制。Pinhaban會議討論傳統領域規範與結盟方式,並擴大為族群與族群間的結盟。
各部落領袖表示,依照原住民過去的傳統是只要自己的族人被欺負或是羞辱,屬於相同族群或是居住在同一領域的部落,必須用盡全力全心給予支持。
部落領袖表示,我們擁有傳統領域的知識,也確切地說出每一個山與水的走向,並且賦予名字,我們與傳統領域有著非常深刻的關係,這不是林務局的人員所能體認。因此當我們聽到Smangus(司馬庫斯)的傳統領域只有5甲時,覺得非常可笑。我們的傳統領域包括所有馬里光群居住的範圍,遠超過5甲這個數字。另外,對於林務局這個錯誤的認知與控訴部落族人的行動給予最大的譴責。
「Pinhaban」部落攻守同盟儀式結束後,參與的部落領袖發表共同聲明,聲明指出:
1.台灣原住民是台灣真正的主人,我們共同捍衛傳統領域。
2.各族群部落應自主性召開部落議會,提出傳統領域規範與自治權益。
3.政府相關部門應就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提出更正、還清白;誣告部分須公開道歉。
4.依照泰雅傳統Gaga規範,林務局才是盜者,必須依照泰雅傳統規範,接受處分;要求國家政府落實「新伙夥關係」與「原住民族基法」。
參與Pinhaban部落攻守同盟會議的部落包括:Ulay(烏來)、Tayax(抬耀)、Quri(石磊)、Smangus(司馬庫斯)、Cinsbu(鎮西堡)、M'utu(馬武督)、Qara(加拉)、Smangus(新光)、Pyaway(里安)、Pyanan(南山)、R'ra(勒俄腊)、Slaq(水田)、Btang(福堂)、Rahaw(新樂)、Butasya(武塔)、Pnaway(下抬耀),還有特地從南投祖居地翠巒(Mrqwang)而來的,另外,也有來自布農望鄉、排灣新香蘭、排灣山地門、布農Sungun Sung、阿美馬蘭、普悠瑪(卑南)、卡地布等部落。2007-05-23╱台灣立報╱第11版╱原民╱【記者舞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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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倒櫸木案 發回高院重審
【記者陳威任採訪報導】4年多前喧騰一時的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最高法院在日前做出重要判決,提示必須尊重原住民在領域土地內的傳統習俗行為,已將原告訴撤銷,全案發回高院重審。
2005年9月1日強烈颱風泰利肆虐全台、重創山區,造成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唯一的聯外道路崩塌中斷,司馬庫斯青年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因為依照部落會議決定,撿拾颱風而吹倒的櫸木殘幹,被依違反森林法,以「加重竊盜罪」移送偵辦。
法律充滿模糊地帶
風 倒櫸木事件發生後,引起原住民各界的不滿,原住民與人權團體組成行動聯盟,抗議行政機關漠視法律,不尊重原住民,社會關注的輿論也開始發酵。風倒櫸木事件 也顯示出原基法的相關子法《原住民族土地暨海域法草案》遲遲未立法通過,現行法律又尚未納入原基法精神,造成了執法機關在法律解釋上的模糊地帶
在一、二審相繼依森林法而被判有罪後,最高法院在今年12月初作出重要判決,提示必須尊重原住民在領域土地內的傳統習俗行為,將原判決撤銷,全案發回高院重審。
最高法院判決書內容表示,從多元文化的觀點來看,對於原住民在傳統領域從事原住民傳統文化習俗,應該予以尊重。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一項已揭示,政府在處理原住民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程序等事項,應尊重原住民傳統習俗。
傳統習俗絕非偷竊
司馬庫斯委任律師詹順貴表示,不同於一、二審法官以偷竊森林資源角度來看待此一事件,最高法院明確認定原住民傳統習俗與一般山老鼠的盜竊行為有所差異,撿拾櫸木也是經過部落會議通過,不應該將兩者混為一談。
此外,根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可以依照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相關管理規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雖然農委會與原民會在司馬庫斯案後,共同公告台灣第一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範圍,以及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但是由於事發當時並沒有管理規則,也使得部落族人無規則可遵守。
主管機關立法怠惰
詹順貴指出,由於主管機關並未訂出管理規則,應該視為行政單位的怠惰,不能因此反而用第三項的處分規則來做為依據,把責任推到當地原住民身上。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並未針對中央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明,所以退回給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詹順貴肯定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對於原住民自然主權的維護而言,是一次相當進步的判決。他還表示,這樣的判決內容也有助於後續審理,有機會能夠讓族人獲得無罪判決。
司馬庫斯部落發展協會秘書拉互依‧倚岕則表示,雖然不是判決無罪,但是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來看,司馬庫斯部落長久以來無罪抗告訴求獲得肯定,部落也會繼續爭取自己應得的權利。
這也是檢察機關不起訴司馬庫斯部落收清潔費案後,又一件對原住民習俗表示尊重的司法案例。
消息來自苦勞網
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 更一審宣判無罪
司馬庫斯部落議會
2010.02.09
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高等法院更一審宣判結果出爐,法院決定不起訴三名被告,這樣的好消息,不僅僅對司馬庫斯部落長期抗爭的結果得到了勝利與正義,對於所有原住民部落自治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相對地也彰顯了國家司法制度對於原住民族群的基本人權的重視。
感謝長期以來一直關心與支持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的朋友及夥伴們!大家這四年多來大家共同抗爭、努力追求平等與自由等價值的理念,大家對於宣判結果也感到高興之外,對於未來原住民部落的自治發展與走向,相信會更有希望並秉持著信心繼續邁進。
此外,馬英九政府在2009年所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當中聲明了各民族自決權利之重要性,憑此權利,各 民族可自由決定其他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之發展。我們期待未來在台灣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四條中所載明「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 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能夠落實在所有台灣原住民部落的每個角落。
對於宣判表達我們以下的聲明:
一、感謝詹順貴律師的協助與各界關心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朋友們,基於此案宣判無罪,我們期待正義和平與自由,能落實在原住民社會。
二、司法還給司馬庫斯部落族人清白,並正視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的權利。
三、肯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首次申明不管是行政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於涉及原住民族的議題,均應從多元文化主義的觀點慎重處理,不應單以漢族文化與價值審視原住民族議題。台灣高等法院承續最高法院前述意旨,做出無罪判決,將在司法與文化歷史上寫上新的一頁。
四、呼籲馬英九政府應兌現試辦原住民族自治的政見,應儘速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法。
新聞聯絡人:拉互依 0912-238070
不只司馬庫斯,政府一直以來對原住民政策總是耍弄兩手政策
回覆刪除原住民基本法有沒有?有!很多例子看到他有跟沒有都一樣
原住民基本法第一條:「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
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共存共榮?這樣的衝突哪裡來的?
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承認?權利?司馬庫斯的林木何來承認之有?蘭嶼的傳統漁場何來權利之有?
兩手政策的招數玩久了,便宜了那些政商勾結的混漲
氣!泣!不恥!
老師啊,我們的看法都一樣啊,
刪除感覺以前的黑金時代,這些原民漢人對立的問題好像還沒有這麼嚴重,
或者是說,並沒有公開白熱化?只知道很多事可以做不能說,大家過得下去就好.
像中橫谷關至梨山段,政府一句環保,要把土地還給大自然,就這麼簡單.
沿線泰雅族居民只好強迫自己去適應生活上的諸多不便,
當初呂副最有名的原住民移民政策,就是由這裡冒出來的,
山上的生活不好,您們來都市裡,不然搬到國外去好了....真是開了一個大玩笑.
我跟和平鄉的鄉長熟識,也算是蠻好的朋友,他們當初去評估過,這一段台8線,
不是不能修護,只是要看政府用什麼方式和什麼心態去做整建計劃?
因為每次 學者都說要用生態工法,結果修完了路,邊坡的植被尚未長好,
颱風一來,當然又垮下來,那段路不適合生態工法,當地人提出警告,
政府不理會,路最後斷了,政府說不修了,大家全 傻眼,這居然是政府的作為,
然後張景森搬出了生態維護的大旗,搖了兩下,說出:把梨山果農全趕下山來,
因為他們破壞大自然....這下大家嘴巴也閉上了.
可是現在更恐怖的蘇花高,會禍害千萬年的蘇花高,卻被同批人高高舉在頭上,
不顧大家反對,打死就是要建下去..一樣破壞生態,卻有兩種不同說法,
我們不禁要懷疑自己的頭腦是否正常?眼睛是否故障?
到底是政府有問題,還是我們自己有問題,得了反政府的怪病?
原民是單純的,是弱勢的,所以他們一直默默承受著國家給他們的迫害,
今天他們能夠站起來,大聲講出來,上街頭表達自己的不滿,這也是一大進步
政府單位再不重視,伙伴關係倒退走,最後輸的人,一定是大家
:( 原委會在哪?呵呵呵!就像我經常不知道客委會在做神摸是一樣的道理!
回覆刪除現在能不能稱呼他們是選舉時才有功能的單位?
刪除1999 年民進黨還是在野黨時,總統候選人陳水扁提出〝與原住民族成為夥伴關係白皮書〞。 8 年下來,〝夥伴關係〞進度緩慢,但原住民族走向自治已是各方共識,〝夥伴關係〞也成為執政的民進黨粉飾〝台獨民粹〞的假面具。
2005 年 謝長廷組閣,提名曾經五連任原住民立委的瓦歷斯貝林出任原民會主委,瓦歷斯主委也是第一位無黨籍主委。在原住民族自治尚未實現之前,這種尊重原住民民意的 提名,首度展現執政黨尊重原住民族的善意。瓦歷斯貝林也不負部落期待,在土地、文化、產業各方面皆能堅守原住民族立場,逐步落實原運的精神。
內閣重組,執政黨撤換具民意基礎的瓦歷斯貝林,理由竟然是無法配合 2008 總統輔選;完全沒有民意基礎的新任主委夷將,以承諾行政資源配合輔選而獲選入閣。這是〝夥伴關係〞的大倒退!
用原住民族的行政資源投入執政黨的總統大選,讓我們看到了執政黨的「殖民」本質。圖窮匕見,執政黨終於撕掉〝夥伴關係〞的假面具。
上文取自於祖靈之邦
要政府單位說對不起???簡直是不可能吧 [-(
回覆刪除只是這樣的衝突...政府單位真該好好檢視..
究竟都在做些什麼??
尤其那些像是作秀的官員...看了真討厭 >:P
少數公務員,好像連反省都不會的樣子?
刪除大家犯了錯,好像都是記過,調職,調查,關起來, 不然回家吃自己
然後下一個接手的人,又繼續犯著相同的錯誤.
真想大喊:公務員,拿出您的良心和熱血來為人民服務好嗎?
當然也有很多公務員是用心在服務人民,希望他們能被好好表揚獎賞,
這社會通常都是”做好是應該”,所以不被重視,大家為了省事,能摸就摸魚,
有時去縣政府辦事,看到那麼多人在那裡吹冷氣講話,卻沒有人要理您,
心理真不舒服
原委會本來就是個選舉產物
回覆刪除要發展部落,維護部落
只有靠自己
這是身為少數民族的悲哀 :(
其 實原來的用意是很好的,
刪除可是不知怎麼一回事,就是沒辦法好好為原住民服務?是"人"不夠積極的因素嗎?
新竹縣司馬庫斯部落原住民因遵照部落會議決議,將國有林地內風倒木移置於部落,而遭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原住民遭法院判刑甚感遺憾,對於司法機關未能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森林法保障原住民族自由取用林產物之權利,亦甚感失望。該會表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發展權之意旨, 總統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立法院通過之原住民族基本法,使得原住民族權利進入新的里程碑。雖然該會這幾年全面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卻沒有獲得其他機關之積極重視,以致原住民族權利保障在司法實踐上,似乎仍停滯不前。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採集野生植物之非營利行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訂有明文。
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復又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因此,原住民原則上有採取森林產物之權利,已為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森林法所肯認。衡諸本案判決書,司法機關均未就此上開法律規定加以審酌,對於原住民得依據上開法律取用林產物之權利拒為聞問,無視於上開法律可使本案排除刑罰之可能性,驟爾依森林法第52條科原住民以刑責,該會甚感不解。依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應訂定之原住民採取森林產物相關管理規則尚未訂定完成,但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所訂定之命令拘束,本可逕依法律為適法之判決,更何況前開管理規則只具備單純法適用功能,其裁量空間極小甚至趨近於零,因此司法機關不能以行政機關作業之延宕為由,拒絕承認原住民得自由採取森林產物之實體法上權利。另強調在本案判決書中,司法機關未依職權調查審明採取林木之地點是否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逕以該地點距司馬庫斯部落12公里為由,認定「顯然已非原住民單純撿拾枯枝、竹木資為一般日常生活運用所得比擬」,顯與事實出入過大。據該會初步調查資料顯示,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漁場、獵場、耕作地、祖靈聖地等傳統領域土地,位於該部落地點12公里以外係屬平常。對於司法機關未能充分瞭解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即驟為心證判斷,該會認為本案判決實有再資商榷之餘地。本案當事人係依據部落會議決議而行動,本案判決書亦予以肯認。
如果本案當事人因為採取林木行為而為直接正犯,所有參加部落會議之人不就因此都可以認定為教唆犯或共同正犯,甚至於部落會議可以被認定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所稱之犯罪組織?該會進一步表示,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本案當事人係因信賴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森林法相關規定,客觀上無可避免地欠缺不法意識,仍有依前開條文規定阻卻刑事責任而免罰之可能。綜觀本案判決書,卻對此節置若罔聞,該會更是感到不可思議。該會瓦歷斯‧貝林主任委員表示,「建制原住民族法制,維護原住民族權益,是本會一貫的主張,更是本會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後一直努力的方向。但是,除了行政機關之外,司法機關亦應體認國家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權利。」瓦歷斯主委又表示,「其實除了這件個案以外,過去還有更多原住民因文化習慣,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而遭法院判刑,更是凸顯了國家機關未能全面尊重原住民族權利的問題,未來這將是本會的重要努力目標。主任委員並指示法規委員會進一步研究本案案情,並請相關處室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並持續推動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子法。
該會更希望本案當事人未來提出上訴後,司法機關能確實審酌各有利於當事人的法律規定,並更尊重原住民族的權利,司法院未來如要對相關原住民族法令作成解釋,或法院審理類似案件需要相關資訊時,該會亦將本於權責,全力配合協助司法機關並提供必要資訊。
撰稿人:法規委員會 曾興中(02)2557-1600轉1287 原住民委員會對這件事件的反應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