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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署表示,苗栗縣後龍鎮「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開發計畫」案,係苗栗縣政府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報編為工業區,申請開發面積362公頃,使用苗栗縣後 龍鎮苦苓腳段5249地號等2329筆土地,案經經濟部工業局96年10月25日轉送可行性規劃報告到內政部,徵求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本案營建署 受理後於97年2月4日及97年9月25日召開兩次行政程序審查專案小組會議討論。經苗栗縣政府依會議結論補充相關資料後,內政部於今(23)日召開區域 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審議,就實質計畫內容進行審議。


  營建署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於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表示,本案基地仍有 60%維持農業使用,且屬稻米及其他作物之高適宜地區,並不符無法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之充分理由,是原則不同意變更本案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又經 濟部工業局代表會中表示,宜請苗栗縣政府重新檢討本案後續招商進駐廠商需求強化設置本案必要性;另地方民眾陳情不同意私有農地徵收作為工業區發展及應重視 地主權益等意見亦請苗栗縣政府納入考量。考量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為內政部許可之先行程序,專案小組今日會議爰作成先提請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就 上開課題作成處理決議後再議。